
发布日期:2025-07-07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某某酒吧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由:行政监察(监察)
案号:(2025)云2626行审17号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云2626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负责人:柏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酒吧。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经营者:代某某。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市监文丘处罚〔2024〕331号《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某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对其作出云市监文丘处罚〔2024〕331号《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9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19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依法享有处罚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呈批、作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书面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云市监文丘处罚〔2024〕331号《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3.罚款2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市监文丘处罚〔2024〕331号《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1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海泉
审判员 刁家桃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勇毅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网、李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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